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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佳**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司)因与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的(2014)一中民终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刘*担任审判长,法官林*、李**参加的合议庭,通过法庭询问等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再审申请人佳**司的委托代理人江**到庭参加了询问,被申请人弗**公司未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佳**司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的请求是:1、依法撤销本案二审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其全部反诉请求;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其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在一、二审时提出的本诉辩称、反诉诉称和上诉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向其提供的货物即7台水泵不存在质量问题严重缺乏事实依据,且认为基于对事实的错误认定,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必然是错误的。为保护其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弗**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佳**司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虽有一定依据但依据不足,即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故对其提出的相应再审申请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合本案审查情况,再审申请人佳**司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佳**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Ο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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