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保定市**务有限公司、中国**团公司、一汽通用轻型**限公司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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