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商务会馆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夕**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5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商务会馆以其与北京夕**限公司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执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会馆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豫商商务会馆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83元,由北京夕**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北京**会馆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