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孙**、第三人柴卉、第三人北京**经纪中心(以下简称:兴**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未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143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故本案按张*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