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限公司与北京**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北京**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xxx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883

811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北京**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xx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八十八万三千八百一十一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北京**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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