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北京**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xxx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883
811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北京**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xx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八十八万三千八百一十一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北京**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