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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单*甲诉被告管梦丹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单*甲诉被告管梦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甲及委托代理人狄**,被告管梦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单*甲诉称:2013年2月9日,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后交往。××××年××月××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婚姻登记机构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单*乙,现年1周岁。被告在女儿出生2个月后,将女儿放在原告处回到西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但被告避而不见,双方婚姻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管梦*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孩子太小,不同意离婚。

原告单*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结婚证及出生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夫妻关系及生育子女的情况。

被告管**对原告单*甲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且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原告单*甲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且被告管梦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为有效证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告单*甲与被告管梦丹于2013年2月9日经朋友介绍认识后交往。××××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未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单*乙,现随原告生活。××××年××月××日,原告以双方草率结婚,婚姻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依据。本案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女,年龄尚小且在哺乳期内,需要原、被告双方的照顾。婚后双方沟通虽少,今后生活中双方加强沟通、交流,夫妻关系和好有望。本案原告虽要求离婚,但庭审中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综上,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单*甲诉被告管梦丹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单*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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