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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5)一中行初字第15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1月12日,中华人**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针对朱**作出国土资公开告知(2015)14号《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朱**对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书面公开征地批复的格式文本以及征地批复是否需要另行制作批复文件的相关规定。依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申请人承包地多次被征收,但从未见过征地批复,为了解征地情况,特申请公开上述政府信息。”根据你描述的内容,我们无法确定你所需要的政府信息具体是什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和《国**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等文件的规定,请你对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作出更改、补充,明确提出你所需的政府信息(如文件名称、文号等具体信息)。朱**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国土资源部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国土资复议(2015)2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维持被诉告知书。朱**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国土资源部收到朱**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中对于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书面公开征地批复的格式文本以及征地批复是否需要另行制作批复文件的相关规定。依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申请人承包地多次被征收,但从未见过征地批复,为了解征地情况,特申请公开上述政府信息。”国土资源部于2015年1月12日以“请你对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作出更改、补充,明确提出你所需的政府信息(如文件名称、文号等具体信息)”为由,作出被诉告知书并以邮寄的方式送达朱**。2015年1月28日,朱**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土资源部受理后,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告知书并送达给朱**。朱**不服被诉告知书,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一审庭审中,朱**明确表示对被诉告知书以及复议决定的作出程序不持异议。国土资源部认可其作出被诉告知书即对朱**此次信息公开申请已处理完毕。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审理被诉告知书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鉴于朱**明确表示对被诉告知书及复议决定作出程序的合法性不持异议,对此予以确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享有征收土地的审批权。本案中,朱**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为:“书面公开征地批复的格式文本以及征地批复是否需要另行制作批复文件的相关规定。依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申请人承包地多次被征收,但从未见过征地批复,为了解征地情况,特申请公开上述政府信息”。根据朱**上述描述的内容,不能确定其所指“征地批复”为经**务院审批亦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征地批复”,亦无法确定其要求获取的“征地批复”是否指向具体的审批文件。朱**本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征地批复”的描述指向性不明确,且存在诸多歧义之处。因此,在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情况下,被诉告知书要求朱**对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作出更改、补充,明确其所需的政府信息的结论性意见并无不当,亦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综上,朱**要求撤销被诉告知书,责令国土资源部重新公开其申请信息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朱**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朱**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诉称,其申请内容意思明确。即使申请内容不明确,国土资源部作出要求其“更改、补充”的终结性告知书也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告知书,并判令国土资源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被上诉人辩称

国土资源部未提交二审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朱**对其申请的信息的描述不明确且带有询问的内容,不能明确指向特定的政府信息,国土资源部告知其对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作出更改、补充,并无不当。国土资源部的复议决定程序亦合法。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朱**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朱**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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