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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北京**员会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孟**因诉北京**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规划行政许可行为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行初字第6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孟*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市规委作出的2009规(通)地整字000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市政府作出的京政复字(2014)7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裁定认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系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应提交的规划批准文件,经审查,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已针对原告孟**作出通建裁字(2014)第57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孟**作为被拆迁人的权益可通过对补偿安置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故其要求撤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起诉,应予驳回。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孟**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孟**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上诉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处于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被上诉人的行政许可行为直接关系到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上诉人有权通过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审裁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补偿安置裁决合法性的审查与本案并无冲突,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审查。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孟**认为市规委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侵犯其权利,请求撤销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针对孟**与北京市土**州区分中心之间的房屋拆迁纠纷作出了通建裁字(2014)第57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孟**的权益可通过对补偿安置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孟**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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