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北京讯**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斯**有限公司、兰文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讯**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斯**有限公司、兰文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5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4日向北京**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077700.01元及违约金204978.54元。北京**民法院受理后,由于被执行人居所、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内,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林**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案诉讼期间已保全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兰文东名下思明区湖滨南路76号809室、810室、811室房产,湖滨南路83号2302室房产。在本案执行的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兰文东名下车牌号为闽D×××××和闽DFC0002的车辆,扣划了被执行人厦门斯**有限公司、兰**下银行账户存款合计107447.39元,并发函厦门**民法院参与分配。本院已发函北京**民法院建议中止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思执委字第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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