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京平谷支行与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京平谷支行与被告李**、李**、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京平谷支行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京平谷支行以三被告还清本息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京平谷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谷支行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