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京平谷支行与被告李**、李**、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京平谷支行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京平谷支行以三被告还清本息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京平谷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谷支行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北京农村**司宋庄支行与王**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农村**司宋庄支行与赵*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农村**司宋庄支行与郭**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农村**司宋庄支行与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设**北京市分行与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中国建设**北京市分行信用卡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溆浦县**责任公司与溆浦**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凌静与中国建设**北京市分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设**北京市分行与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设**北京市分行与桑晓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