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农**司宋庄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与被告郭**、被告中慧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工贸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农商行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农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京农**有限公司宋庄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万三千一百零九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宋庄支行负担五十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有限公司宋庄支行三万三千零五十九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