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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北京市分行与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被告张**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闫**、刘**参加的合议庭,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建设银行诉称:2012年6月9日,张*向建设银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账号为×××。截至2013年8月19日,张*共计欠款59597.91元。现建设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张*偿还建设银行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共计59597.91元(截至2013年8月19日),并按照领用协议的约定,支付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二、张*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的必备实质要件之一便是有明确的被告,现建设银行起诉张*,但未能向本院提交张*的身份信息确认材料。此种情况下,本院依现有材料无法确认张*具有适格的被告主体资格,故建设银行要求张*给付信用卡欠款并承担诉讼费用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北京市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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