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等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赵**、王**、郝**、姬**、王**、史**、赵**、赵**、王**不服北京市**云分局作出的京国土(密)征字(2010)029号《征地公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王**、赵**、王**、郝**、姬**、王**、史**、赵**、赵**、王**诉称:2007年4月,京承高速三期开始征地。2007年7月,原告所有土地被征用。被告均未支付给原告及其他村民征地补偿款。2009年10月,京承高速正式通车。2011年6月21日,北京市**云分局到原告处张贴《征地公示》,该公示载明:红线内共征用x村土地475.02亩,其中耕地为89.2亩,其它为园地、林地、其它农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未利用地等。征地需安置农业人数为68人。该公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第一,公示称仅征用原告耕地89.2亩,实际上征用的475.02亩土地中有434.34亩是耕地,是村民的口粮田和机动地。1-4队的口粮田90%被征用,村民无生活来源。第二,该公示不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征占耕地为标准计算安置人员数量,而是按照北京市政府148号令规定,以征占土地为标准计算安置人员数量,造成原告村民在90%的耕地被占的情况下,只有10%的村民才会被安置,其他90%的村民将无生活来源。因此,征地公示严重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原告村民自2011年6月21日起开始向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上访。在多次上访均无法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北京市**云分局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的京国土(密)征字(2010)029号《征地公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行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北京市**云分局作出的京国土(密)征字(2010)029号《征地公示》系对拟征地情况的公示行为,对原告王**、赵**、王**、郝**、姬**、王**、史**、赵**、赵**、王**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对上述原告之起诉本院应当驳回。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赵**、王**、郝**、姬**、王**、史**、赵**、赵**、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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