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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公司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纸业公司)因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顺义区政府)强占强征土地违法附带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四中行初字第36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纸业公司认为顺义区政府在组织实施京政地字(2013)11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顺义区二0一三年度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用地批复》)过程中,存在以下强征、强占行为:第一,顺义区政府于2013年8月8日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强行进驻纸业公司依法取得北京市**版桥段3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的土地(以下简称涉案土地),并拆除地上建筑物,损毁纸业公司的生产、生活设施、设备;第二,顺义区政府在未经纸业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纸业公司的涉案土地平整,进行一级开发。纸业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向北京**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顺义区政府按下述方案之一赔偿其强占强**公司土地违法行政行为给纸业公司造成的损失。第一方案:为纸业公司安置与被占土地同等位置、相同面积的仓储用地,并办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第二方案:若无法提供第一方案所列土地,则向纸业公司赔偿经营性建设用地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地上建筑物重置成本价、租金损失合计5270.9万元。

一审法院裁定认定,纸业公司诉顺义区政府强占强征土地违法一案的审理中,因其诉讼请求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已被依法裁定驳回。因此,对纸业公司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亦应予以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纸业公司的起诉。

一审法院查明

纸业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支持纸业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顺义区政府仍持一审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赔偿起诉状后,在七日内不能确定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纸业公司因诉顺义区政府强占强征土地违法并附带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现纸业公司诉顺义区政府强占强征土地违法一案,一审法院以(2015)四中行初字第359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359号行政裁定)驳回,本院(2015)高行终字第3545号行政裁定已终审驳回了纸业公司的上诉,维持了359号行政裁定。纸业公司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其获得行政赔偿的法定前提条件已不存在。故纸业公司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纸业公司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纸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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