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要求撤销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所属的顺**局于2015年7月1日对李**、孙**作出的《国土资源举报事项告知》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