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北京**源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北京市**义分局作出的《后沙峪村刘**咨询问题的答复》,向北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0月19日,北京**民法院作出(2015)东行初字第795号行政裁定书,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7月14日,原告依据《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向被告查询后沙峪村东至龙腾文化广场,南至裕民大街,西至福环庄园住宅小区一期用地,北至规划双裕街在什么时候转为国有土地等四个方面的问题,要求书面答复。后被告责成其下属分支机构给予答复。2015年9月3日,北京市**义分局(以下简称顺**分局)出具了咨询问题的答复。第一,从答复内容可知,隶属于被告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未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即财产权和房屋居住权。第二,答复中所说的《关于顺义**住宅小区二期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授权有关问题的批复》是顺**分局作出的,其行为属于滥用职权,超越了自己的职权范围,没有法律效力,其变更主体的行为违法,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报批。第三,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文批办单只是被告向政府请示的文件,并没有市政府是否批准的批复。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本就没有把福环庄园住宅小区二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批给土地储备机构。如果请示得到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被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审批,审批通过后实施拆迁是合法的,否则就是违法的。第四,《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京国土市(2005)540号)违反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7号)中的规定,即从2011年4月开始,土地储备机构将不再从事土地一级开发工作。但是被告到现在为止还在违反国土部发布的“两整治一改革”的规定精神。隶属于被告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是不具备拆迁资格的。综上所述,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答复,故起诉,请求法院:1.判令撤销被告给原告咨询问题的答复;2.判令被告不具备拆迁主体资格;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原告向被告提出问题咨询,被告责成顺**分局依法办理。顺**分局针对原告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答复,该答复内容仅仅是针对原告咨询问题的事实描述,该行为本身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该项诉讼请求亦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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