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不服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要求变更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冯宝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