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与南京康**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X(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南**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月13日,我发现被告未经我同意,擅自在其网站http://www.kangbeijia.com的栏目项下“牙周病、牙周炎的治与不治”文章中使用我的照片作为文章插图,对其网站相关项目进行商业宣传,并在照片所在的网页上均载有“在线咨询”“专家推荐”以及联系电话、地址等,明显具有商业宣传性质的链接和文字。我毕业于北**学院,是内地著名演员,曾出演过数十部电影及热播电视剧,代表作有《西游记续集》、《薛**传奇》、《春光灿烂猪八戒》、《老大的幸福》等,曾先后获得中国大众电视“老百姓最喜爱的影视明星”奖,北**电视节影视60周年岁月与光芒“最佳女演员”奖、第4届华鼎奖“老百姓最喜爱的明星”等奖项。因良好的形象和热衷慈善事业先后获得2007年《希望工程》“爱心大使”、2010年中国慈善明星榜年度“慈善明星”等荣誉,并担任“真能”、“营养快线”、“漫多姿”等知名企业产品的广告代言人。作为公众人物,我一直以来都将维护个人健康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我的照片用于其网站商业宣传,侵犯了我的肖像权,而且照片用于牙科的项目商业宣传,会使浏览该网站的网友误以为我在被告处接受过该类或类似的服务,必将极大的误导公众,这与事实严重不符,对我的公众形象和商业价值造成了负面影响,降低了我的社会评价,严重侵犯了我的名誉权。被告侵犯我的肖像权和名誉权的行为给我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删除在http://www.kangbeijia.com中使用的我的照片;要求被告在《法制日报》等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及侵权网站上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向我公开赔礼道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公证费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青年演员。被告系营利性牙科医院,亦系“南京康**有限公司”网站的开办单位,该网站网址为www.kangbeijia.com。

在www.kangbeijia.com网站发布的《牙周病、牙周炎的治与不治》一文中,文章所在页面首部为“全国分院·南京·苏州”“快速导航”“牙齿图解”“有问必答”等宣传语及“全国咨询热线:400-000-0005”等内容;文章正文标题下方注明“编辑:8yy来源:康**腔医院浏览次数:0字号:T|T”;文章内容为介绍牙周炎的症状及治疗;文章正文中配有人物图片,图片中人物系原告;文章正文内容下方有“口腔咨询医生在线!(一分钟内回复)点击这里开始咨询、预约工作时间8:30-22:00,365天无假日医院或致电免费热线:400-000-0005”的在线咨询窗口、“关键词:牙周炎牙周病”的关键词标识、“相关文章·牙周病症状和危害·牙周炎预防·易患牙周病的人·牙周病如何预防·牙周炎怎么预防?·患了牙周炎会出现哪些症状?·患了牙周病,有哪些危害呢?·老人牙周炎有什么特点?·牙周病的特点·老人牙周病的预防”等相关文章推荐及“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查看评论”“验证码”“发表评论”的文章评论区。

2014年1月13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向北京**证处(以下简称国立公证处)申请对上述网页进行保全公证。2014年4月4日,国立公证处对网站www.kangbeijia.com中发布的《牙周病、牙周炎的治与不治》一文所在网页内容进行了保全公证,并于2014年5月12日出具(2014)京国立内民证字第3281号公证书。原告交纳公证费2000元。

现原告以被告擅自使用其照片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庭审中,原告为证明涉案文章的配图人物为其本人,提供了在网络上以“金X”为关键词搜索出的图片,其中一张图片即为被告在涉案文章中使用的人物配图。原告主张因被告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照片造成其经济损失,并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但未能就其主张的损失数额合理性及社会评价降低之事实举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2014)京国立内民证字第3281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百度图片截图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本案中,原告主张涉案网站未经同意在该网站原创编辑的牙科诊疗类文章中使用其照片作为配图,侵犯其肖像权,并提供了公证书。由于被告系具有营利性质的医疗单位,涉案网站以宣传被告经营的牙科诊疗业务为主,使用原告照片作为配图的文章内容也系宣传被告的牙科诊疗业务,故本院认定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具有宣传其牙科诊疗业务的网页中使用原告照片之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并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涉案网站中使用其照片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根据现有证据显示,涉案网站中使用原告照片作为配图的文章并未提及原告姓名,亦无任何文字足以使他人认为原告曾接受过与相关文章有关的牙科治疗或在被告处接受过牙科治疗。原告称涉案网站使用其照片的行为使其公众形象及商业价值受损,但未就此举证。故对于原告主张涉案网站使用其照片之行为侵犯其名誉权并就此要求承担侵权责任之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原告要求被告基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由本院依法确定。关于肖像权被侵犯产生的经济损失,虽然原告未能就经济损失数额举证,但其作为青年演员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涉案网站擅自使用其肖像确会造成一定影响,故对于原告该项请求,本院根据该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及原告的知名度等情况综合酌定。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亦根据上述因素酌情确定具体数额。关于公证费,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中,原告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证据保全亦属合理与必要,故被告应当赔偿该费用。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京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网址为www.kangbeijia.com的“南京康**有限公司”网站首页中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金X赔礼道歉,登载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南京康**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南京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金X经济损失二万二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公证费二千元;

三、驳回原告金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金X负担375元(已交纳),由被告南**所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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