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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乐天**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x与被告**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超市)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顾**、张**,被告乐*超市委托代理人王**、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x诉称,2013年10月22日,我在乐***道口店内购物,在推行购物车走上电梯上行时,购物车突然下滑,我被推行后退,失去平衡仰面摔倒。10月24日我到北京**医院就诊,诊断为“左侧慢性硬膜下血肿”,遂于当日住院治疗,11月28日出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乐*超市应当尽安全保护义务,消除不合理危险,但乐*超市未尽此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屡次找乐*超市商量赔偿事宜未果,故现我诉至法院,要求乐*超市赔偿我医疗费11848.04元,护理费26392.7元,交通费24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合计62789.74元。本案诉讼费由乐*超市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乐*超市辩称,不同意李x的诉讼请求。一、李x的摔倒其本人与家属均有一定责任。二、李x现在的损害后果与其之前做过手术有关系,属于多因一果,我方请求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其摔倒与李x事后诊疗有无因果关系及参与度。三、李x主张的各项赔偿金额不合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2日,李*在乐天超市四道口店购物,在推购物车乘电梯上行时,因购物车下滑摔倒。同月24日,李*在首都**武医院做头部CT检查。同日,李*到北京**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1月28日出院,出院诊断证明书载明:患者于2月前于我院诊断为右侧慢性硬膜下血肿,并于我院局麻行右侧下血肿钻孔冲洗引流术,患者术后恢复良好,拆线后出院;患者于2天前上电梯时摔倒,摔伤头部,患者伤后意识状态无明显变化,无呕吐及抽搐发作,无大小便失禁症状,未行特殊诊治;患者于今日就诊于宣**院行头部CT检查提示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高低密度混杂影,既往患者于2月前与我院行右侧慢性硬膜下血肿清除术,术后恢复良好,老年痴呆病史6年。出院诊断为:慢性硬膜下血肿(左侧额顶颞部,术后);阿**;慢性硬膜下血肿(右侧术后)。李*在北京**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569.6元。2014年1月16日,李*因突发癫痫到中国人**兵总医院急诊治疗,后住院治疗;同月21日出院,住院5天,出院诊断为继发性癫痫;硬膜下出血;中重度老年痴呆;陈旧性脑梗塞。李*在中国人**兵总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462.43元。后李*在北**医院、北京**医院又因治疗发生相应医疗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乐*超市申请对以下事项进行司法鉴定:一、李x摔伤与其在人**院、二**院、天**院治疗的病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则对摔伤在李x病情中的参与度进行鉴定;三、对李x医疗费的合理性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北京**鉴定所进行上述鉴定,北京**鉴定所给本院复函,认为双方对李x受伤机制存在争议,鉴定材料不完整(缺少受伤当时病历),因此予以退案。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李x提供的出院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等证据,乐**市提供的监控录像光盘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x主张其所受损失系因乐*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其摔倒造成的,综合本案现有证据,李x就侵权事实成立的举证均不充分。李x系在推购物车乘电梯上行时因购物车下滑摔倒,李x主张系因乐*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致使其摔倒,存在过错,但李x就此的举证并不充分;李x于摔倒二日之后先后到北京**医院、中国人**兵总医院、北**医院就诊,但李x亦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所治疗的病症与其因乐*超市的过错而在乐*超市摔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考虑李x系在乐*超市购物时摔倒,且其年事已高,在摔倒前曾进行过颅脑手术,摔倒对其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因此,乐*超市应当给予李x一定的经济帮助。具体数额,由本院参照李x的治疗情况,酌情予以判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乐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李x支付一次性经济帮助人民币三万元。

二、驳回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乐天**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四十元(李x已预交一千三百一十元),由乐天**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四十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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