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于忠桂要求撤销工商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忠桂以第三人北京珊**有限公司已向被告北京市**怀柔分局变更了相关事项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于忠桂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准许原告于忠桂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于忠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于忠桂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