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2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王**与樊**之间并非单纯的租赁转让合同关系,而是合作关系。本案中诉争的地上物认定为王**与樊**双方共有。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樊**提交意见称:不同意王**的再审请求。樊**与王**是土地租赁权转让关系,并非合作关系。樊**和王**签订的土地租赁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如果发生征占地情形,所有补偿均由樊**享有。樊**和王**签定的协议上是本人的签字,是双方真实意思,土地租赁权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与樊**签订的《土地租赁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并不具有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一、二审法院驳回王**主张合同无效的请求并无不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涉案土地如果被征用、占用,所获得的任何补偿与王**无关,归樊**所有。涉案土地原地上物所有权转移给樊**,与王**无任何关系。王**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