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8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曹**以与汉中市**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7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曹**撤回上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元,均由曹**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