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公**责任公司与北京市丰**联合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公**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丰**联合公司(以下简称“赵**公司”)、北京市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赵辛店村委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公**司诉称:1999年6月22日,甲**店公司与乙方公**司订立《联合建房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所述赵辛店九队界内17.19亩地(位于107国道东侧、北至赵辛店五队地界、南至南岗洼地界、东至五队地界)与乙方合作,联合开发建设商住用房(双方称为“福聚泉商贸街工程”),建设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1000平方米,乙方自筹资金,负责该项目的建设拆迁并承担相关费用。双方约定:协议期限为50年整,从1999年12月30日至2049年12月30日,期满后所建房屋所有权及地上物归甲方无偿所有。分房方式:按实物分房,甲方得三、乙方得七,各自负责各自所分房屋的经营管理,分房方法为按楼层平均分配。甲方负责拆迁前协作工作,在施工期间负责水、电供应,费用由原告每月结清。同时甲方负责17.19亩土地的建设审批手续,使之具备合法开工条件,并帮助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审批手续,负责设计、土建、安装等一切建筑费用及水、电增容的费用,并对该建筑负全部责任,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乙方在实施拆迁时,按实际拆迁面积,按国家占地的法规进行交费,提前支付甲方。施工中出现一切工伤、事故由乙方负责。双方在第四条“违约责任”中约定:甲方违约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违约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如违约则其所建房屋应无偿归甲方所有,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因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因国家、集体征用土地,按国家法律规定办理。合同签订后,公**司即进场进行施工建设,于1999年年底完成主体工程,并于2000年8月全部完工,建设面积986平方米,总投资1369726.3元。房屋建成后,赵**公司将房屋全部出租,租金全部由赵**公司收取。2014年7月中旬,赵**公司在事先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将原告所建地上物全部拆除,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赵**公司已严重违约,且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现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房屋投资款1369726.3元;2.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预期利益损失4534614元。

本院查明

经查,2014年9月2日,勾**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朱家坟派出所报警称:其代表北京公**责任公司在丰台区北岗洼村盖了一栋二层楼,现所盖的楼已拆迁,被一个叫苏**的男子伪造北京公**责任公司委托书,将一百万拆迁款骗走。

2014年9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作出立案决定书(京公丰刑立字(2014)017042号),决定对勾**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正在处理中。故本院对本案不宜继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公**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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