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程*华诉被告密云县太师屯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程**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准许原告程**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北京永聚源宾馆与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公**责任公司与北京市丰**联合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鄢和平与亿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季**与武警**第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北京傲**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密云县穆家峪镇前栗园股份经济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密云县太师屯镇人民政府、密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密云县古北口镇司马台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密云县古北口镇司马台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