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与密云县太师屯镇人民政府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华诉被告密云县太师屯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程**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准许原告程**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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