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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制版厂与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州京华印刷制版厂(以下简称京华制版厂)与被告于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京华制版厂的委托代理人卢**,被告于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京**版厂起诉称:京**版厂为被告于久*加工印刷用PS再生版。2014年2月17日,京**版厂与被告于久*对账,确认截止至2014年2月17日,被告于久*共拖欠京**版厂加工费396300元。此后,京**版厂多次催要加工费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于久*给付京**版厂加工费4081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于久*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于久*答辩称:认可欠款金额。现在无法一次性付清,同意分期给付加工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京**版厂与被告于久*系承揽合同关系,京**版厂为被告于久*加工印刷用PS再生版,被告于久*付款。2014年2月17日,被告于久*向京**版厂出具欠条,载明:欠京华PS再生版加工费396300元。欠条出具后,被告于久*未付款。2014年2月25日,京**版厂为被告于久*加工并交付了规格为1030*800mm、单价7.5元/块的PS版1000块,规格为920*760mm、单价6.5元/块的PS版500块,加工费共计10750元。2014年3月9日,京**版厂为被告于久*加工并交付了规格为1030*800mm、单价7.5元/块的PS版150块,加工费共计1125元。此后,被告于久*未付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于久*认可尚欠京华制版厂408175元加工费未付,同意分期支付。京华制版厂不同意被告于久*分期支付。

上述事实,有京华制版厂向法院提交的欠条、送货单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京华制版厂与被告于久*之间建立的承揽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现被告于久*拖欠京华制版厂加工费408175元未付,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继续给付的责任。现京华制版厂要求被告于久*支付加工费408175元的诉讼请求合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于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制版厂加工费四十万八千一百七十五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一十一元,由被告于久*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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