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省临**责任公司、郭**、牛现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县**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县**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阳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6元,由原告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