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孙*、刘**、张**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孙*与张**、刘**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高静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高*称,你院在执行孙*与刘**、张**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通执字第2488-2号执行裁定书,案外人认为该裁定内容损害了案外人高*的合法权益,法院应撤销该裁定,并对已经执行的房产进行回转。理由如下:1、(2014)通执字第2488-2号执行裁定书处分了案外人高*的合法财产。高*系被执行人张**之妻,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号楼1241号房产(以下简称1241号房屋)虽然登记于张**名下,但实际属于高*与张**的夫妻共同财产,且张**的抵押行为系其个人行为,高*一无所知;2、执行内容明显超过法律保护的上限,严重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4年4月14日,北京**证处作出(2014)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233号执行证书,确认被申请执行人为张**、刘**,执行标的为:1、本金人民币100万元整;2、利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1月17日至2014年2月16日共计人民币18410.96元;3、违约金(每日支付剩余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五):自2014年2月17日至2014年4月13日共计人民币275000元;4、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5、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每日支付剩余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五)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后孙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4)通执字第2488号立案受理。

2014年4月25日,我院作出(2014)通执字第248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名下1241号房屋。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向本院申请将1241号房屋以评估价以物抵债。2014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4)通执字第248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张**名下的1241号房屋按照评估价1812700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孙*名下,用以抵偿被执行人张**、刘**所欠申请执行人孙*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2014年12月16日,该执行案件以强制执行方式做结案处理。

上述事实,有北京**证处作出(2014)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233号执行证书、(2014)通执字第2488-1、2488-2号执行裁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本案中,相关执行案件已于2014年12月16日以强制执行方式作结案处理,执行案件应属执行终结。高*在执行案件终结后提出案外人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属于案外人异议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依法驳回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高静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