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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锦**有限公司与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锦**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9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锦**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鉴定费2250元,由北京锦**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给付王**)。

一审案件受理费3584元,由王**负担1118元(已交纳),由北京锦**有限公司负担2466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北京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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