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锦**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9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锦**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鉴定费2250元,由北京锦**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给付王**)。
一审案件受理费3584元,由王**负担1118元(已交纳),由北京锦**有限公司负担2466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北京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