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田*、林**与被告林**、周*、林×4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田*、林**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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