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北京祥**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房民(商)初字第00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祥**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房民(商)初字第00316号民事调解书。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