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建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大地港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耿*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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