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贸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杨**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贸中心之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杨**之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贸中心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贸中心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贸中心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贸中心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贸中心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