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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平**限责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天平**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平公司)、上诉人北京市海**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上诉人长城物**业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4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平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孙*、刘**,业委会之委托代理人商宁,长**司之委托代理人董**、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虽然北京**民防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许天平公司使用案涉的人防工程,但是根据2009年12月28日签订的“四方协议”,天平公司将案涉的人防车位移交给了业委会及长**司,现双方对“四方协议”内容的理解存在争议。本院认为,业委会、长**司是否可以将人防车位出租直接关系到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就此问题的判断应当根据“四方协议”的内容,并结合案涉人防车位性质的特殊性、物业管理规范等情况综合考虑,其中涉及的相关事实属于本案基本事实。在上述问题没有明确前,原审法院以侵权法律关系解决本案争议依据不足。另外,业委会、长**司在二审中提交了《北京市民防局信访答复意见》并提出人防车位管理费用的支出有相应的证据,原审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40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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