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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冯**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双井店因与被上诉人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商)初字第17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双井店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双井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双井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有限公司双井店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有限公司双井店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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