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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等与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刘**、张**诉被告(反诉原告)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谢**于2014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谢**撤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谢**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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