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刘**、张**诉被告(反诉原告)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谢**于2014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谢**撤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谢**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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