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扈邑与郑吉安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扈*与被执行郑**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扈*依据北京**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做出的(2014)昌*初字第68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郑**现羁押于北**河监狱,本院对被执行人郑**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扈邑释明,扈邑申请撤回此次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昌执字第01462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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