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诉被告李**、霆*(SamuelHarry)、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覃**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覃**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覃**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