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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北京市昌平新世纪商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北京市昌平新世纪商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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