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理中心与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理中心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18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涉及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的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服务质量、专项维修基金使用、业主支付报酬等方面的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管理时,应当办理相应交接手续及资料移交。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对合同成立前提事项是否具备的审查并不完备,尚需进一步审查认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184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