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兴建与杨**、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一案,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合计164684元,执行费237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40000元,经双方协商以物抵债30000元,余款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再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并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期限交长,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提交了书面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5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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