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磊与白**、华安财产**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磊诉被告白**、华安财产**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曾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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