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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中国大地**司玉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中国大**司玉田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负责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一、原告车辆损失10430元、施救费3500元、评估费500元,以上共计1443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8日10时00分许,申**驾驶冀B×××××、冀H×××××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宝武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宝**围公路与宝武路交口西侧,遇顺行王**驾驶的津A×××××、津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停放至此,申**所驾车辆的右侧撞到王**停放车辆的左侧车头,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申**负事故主要责任,王**负事故次要责任。刘*山系津A×××××、津B×××××挂号车辆的实际所有人。

另查,申**驾驶的冀B×××××号车辆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陪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此次事故认定客观、公正,本院确认。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及双方过错责任,本院认定申**与王**责任比例为70%:30%。因申**驾驶的冀B×××××号车辆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了不计免陪特约险,故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告损失为车辆损失10430元、施救费3500元、评估费500元,共计14430元。

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经济损失12430元的70%,计870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大**司玉田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内赔偿原告刘**经济损失10701元。

(赔偿款可直接汇入本院账户,汇款时要注明案号及承办法官姓名。户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天津**坻中心支行;账号:9052301010010000727636)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元,已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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