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军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国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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