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宝坻区周*街道张岗**委员会与崔**、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宝**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崔**、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阶段向**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市宝**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宝**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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