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宝**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崔**、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阶段向**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市宝**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宝**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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