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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鼎**限公司与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鼎**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易**,被告吕**的委托代理人于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物业公司诉称:2010年2月1日,原告与北京市**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将北京市昌平区国通家园委托原告进行管理。被告是该小区别墅xxx业主,物业服务费为每年3912.77元。2013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的物业费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要的情况下至今不予交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吕**给付原告物业服务费用11738.31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由被告吕**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吕**辩称,答辩人没有违约,而是物业公司不履行其法定义务,答辩人依《合同法》第66条、条67条之规定行使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以督促物业公司履行法定义务。答辩人住xxx,本人住所正南紧邻的2排1号业主王*,自2013年夏季开始,在未与周边业主协商的情况下擅自超出规划,在其后院搭建两层半的违建,该违建冬季完全遮挡了答辩人住所的前院和一层的阳光,并且对周围邻居的采光及通风均有影响。原告对于王*的违法搭建、加建、改建行为,未尽到法定的管理、制止、监督、公示等一系列义务,作为受害的业主,主张原告继续履行其未尽义务,采取充分的补救措施纠正错误,并赔偿我们业主的经济损失。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原告与北京市**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将北京市昌平区国通家园委托原告进行管理。被告吕**系原告服务管理的国通家园xxx业主,物业费每年3912.77元,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所诉的物业费数额。2013年始,被告邻居对其房屋进行了扩建。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国通家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被告提供的照片等材料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0年2月1日,原告与北京市**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后,原告对国通家园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被告亦享受了物业服务,被告应按约定交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被告认为其邻居违法扩建别墅,原告未及时的管理及制止。本院认为,违章建筑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解决,如给被告造成采光、通风等影响,可另案予以处理,被告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理由不充分,对其辩称不予采纳。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吕**给付原告北京鼎**限公司二○一三年二月一日至二○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的物业服务费一万一千七百三十八元三角一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鼎**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十七元,由被告吕**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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