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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与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甘*国诉被告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协议协商处理此事,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行使其处分权利。原告甘**诉被告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9元,由原告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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