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岩诉被告赵**、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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