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吕X、兰X诉被告郭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郭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山西省夏县,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管辖,故北京**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居间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通州区,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郭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