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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等与北京公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依**、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初字第06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4年2月,依**、张*诉至原审法院称:依**与张**夫妻关系,张*是依**与张*1之子。张*1于1956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10月份退休,工龄29年,其不幸于2012年11月23日因病去世。依**因年龄较大没有工作,儿子张*年仅8岁,家里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为维护依**、张*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北京市职工死亡待遇》、《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费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务院令431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劳社养发(2000)221号)、《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83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北京公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支付直系亲属救济费27000元(抚养两个人,本人9个月工资3000元×9个月);2、公交公司支付张*到18周岁的抚养费;3、公交公司支付退休职工死亡后补发工资36000元(本人一年的工资3000元×12个月);4、公交公司支付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1个月退休工资3000元;5、继承张*1的养老金;6、提取张*1的住房公积金;7、请求退保;8、本案诉讼费由公交公司承担。

一审被告辩称

公交公司辩称:依**、张*的所有诉讼请求不予认可,没有法律依据,我公司已依法向依**支付5000元丧葬费,同意支付张*6个月的救济费7560元,但是依**对此有异议,未领取。张*1于1985年退休,退休前是我集团公司下属公司的职工。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依**、张*主张要求公交公司支付张*到18周岁的抚养费,支付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1个月退休工资3000元,提取张*1的住房公积金,请求退保的诉讼请求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且其中要求提取张*1的住房公积金,请求退保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故法院对依**、张*上述请求,不予处理。

关于依**、张*要求公交公司支付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诉讼请求,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劳社养发(2000)221号2000年12月22日)规定,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张*1死亡时张*系需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故公交公司应当按照张*1死亡时北京市最低工资每月1260元,以6个月标准支付救济费。

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的报酬,依淑凤、张*要求公交公司支付退休职工死亡后补发工资36000元(本人一年的工资3000元乘以12个月)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依淑凤、张*要求继承张*1的养老金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故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据此,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作出判决:一、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公共**有限公司支付张*救济费七千五百六十元;二、驳回依淑凤、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诉称

原审判决后,依**、张**,上诉至本院称:张**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为一人,公交公司应该给付6个月死者本人工资的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应该按照张**的退休工资计算,原审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有误;按照相关规定应该补发张**死亡后6个月工资。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公交公司支付直系亲属救济费相当于6个月工资15576元,补发张**死亡后6个月工资15576元,工资基数均按照2596元计算。公交公司同意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3日,张**因病去世。张**生前系公交公司退休职工。依**系张**之妻,张×系依**与张**之子,张**另有一女张**。张**去世时张**需其供养,张**已成年。2013年3月,公交公司向依**支付了张**的丧葬费5000元,同时应公交公司要求依**退还了张**2012年12月养老金2596.48元,公交公司已将该款项交与北京市西**管理中心。现公交公司同意根据**劳社养发(2000)221号文件,每月以1260元为标准支付张×6个月的救济费,共计7560元,但依**对此金额有异议,未领取。

另查,依**、张**就其与公交公司的劳动争议,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交公司支付丧葬费、抚恤金;支付退休职工死亡后的20个月工资;继承张**生前养老保险账户中的基本养老金及利息。2014年2月14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仲字(2013)第2938号裁决书,裁决公交公司支付依**、张*救济费(抚恤金)共计7560元;驳回依**、张*的其他申请请求。裁决后依**、张*不服,起诉至原审法院。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户口簿、结婚证、死亡证明、出生证、收据、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京西劳仲字(2013)第2938号裁决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劳社养发(2000)221号)规定,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上述规定明确了计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应以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原审法院按照张**死亡时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并无不妥,依**、张*上诉主张应按照张**死亡时所发退休工资为计算标准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张*上诉主张公交公司补发张**死亡后6个月的工资亦无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未予支持亦无不妥。

综上,原判决无误,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依**、张*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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