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鞠**与北京公共**有限公司第七客运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鞠*南(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第七客运分公司(下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3月7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将原告档案转至原告户口所在地。原告发现档案袋中的《职工保险手册》丢失,系被告责任丢失,导致原告1990年至1995年10月期间保险没有。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990年11月至1995年10月之间的补缴社会保险赔偿金7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系非农业户籍,其要求被告支付未缴保险赔偿金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其可向社保主管部门寻求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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